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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低保款被儿媳霸占,请求返还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3-03-29 09:10:10


    虎林市法院对一起因儿媳霸占老人低保款不给产生的纠纷进行了处理。未经老人同意无权擅自处置老人的财产,故法院做出儿媳返还老人低保款的判决。

    被告王曼丽系原告李富贵的儿媳。2009年原告在虎林农村合作银行杨岗支行办理了低保金领取存折。在2011年后因原告年龄较大,到银行领取低保款比较困难,所以低保金领取存折存放在被告手中由被告为原告领取低保款。但被告领取低保款后一直未给付原告。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曼丽对支取原告低保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原告李富贵账户银行交易明细账可以体现自2011年1月3日至2011年9月14日被告共支取了3730元低保款,被告虽辩称该款经原告同意已用于日常生活花销,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低保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年龄较大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仅以低保款为生,作为儿女及儿媳应当尽力赡养和孝敬老人,不应将老人的财产占为己有。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由被告返还原告低保款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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