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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能手高孝朋法官“调解秘籍”

  发布时间:2013-03-29 09:29:10


    近年来,虎林市人民法院全面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紧紧围绕案结事了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其次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立足于有效化解纠纷矛盾这个基本出发点,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面谈谈自己工作的体会和做法。

一、取得当事人信任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

调解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对法官没有信任感,调解工作是无法开展的。只有当事人对法官充分信任,才有可能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我认为,对法官的信任感主要来源三个方面:

(一)法官应当中立主持调解

我体会到,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居中调解的关系,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公正和公平的地位,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强化并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法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

虽然是调解,但是我认为,法官应当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分析案情时做到有理有据。当事人非常清楚,如果调解不成,只能通过裁判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在调解时,法官能够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分析案情,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依据,并了解调解不成将获得的裁判结果。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比较容易信任法官。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我告知当事人,如果本案由人民法院裁判,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其中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逐一解释。当事人在看到法律依据以后,很快就表示认可同意调解解决纠纷。

(三)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涵养和耐心

有纠纷就会有情绪,在对待当事人的情绪时,法官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特别是争议比较大的纠纷,更考验法官的涵养和耐心。在法官的涵养和耐心面前,当事人也会感化,信任感自然就会增强。

二、深入分析案情是促成调解成功的有效途径。

调解的本意就是化解双方存在的分歧,分歧产生的原因是双方对事件的认知不一致。要想化解纠纷,平衡双方的分歧,应当深入分析案情,找到双方认知不一致的争议点,然后再根据争议点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寻找争议点

我认为,任何一个案件,在和双方当事人接触以后,都可以找到争议点。法官应当在和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找到双方都认可的共同点,和双方存在分歧的争议点。双方都认可的共同点,只要合法,就应当予以认可;双方存在分歧的地方,通过积极沟通以后,准确列明,并可以告知双方。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点就在于伤情的轻重及治疗花费是否合理。

(二)根据争议点寻求解决途径

在找到争议点以后,就可以根据争议点来寻求解决途径。如果争议点有明确法律规定,则寻找法律依据;如果争议点涉及专门专业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咨询、查找资料等方式寻求解决途径。如当事人的伤情构成几级伤残,我们可以通过咨询有业务往来的鉴定人员和查找相关材料,在调解时给当事人进行初步的讲解。

三、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能顺利调解。在调解遇到困难时,除法官自身努力外,根据个案情况,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某种特定关系且其非常信任的亲朋好友协助调解,这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此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较为密切,对当事人所想、所做、所求都非常了解,由他们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需要从心理上对他们加以防范,容易接受他们的调解意见,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相对于单纯由法官主持的调解而言,由于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和心理纠葛,他们往往对法官不信任,担心法官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可能由于法官在调解中的某一不经意的言差语错而使当事人产生不公正处理的合理怀疑。因此,在法院调解遇到困难或障碍时不应硬行调解,而应另辟蹊径,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使调解具有更大的空间和余地,这无疑是法院调解的一种好方法。

四、以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

所谓背靠背式调解,是指法官在不同的时间内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双方意见相近或吻合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面对面式调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辩,当面交流沟通,从而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采用何种调解方式,应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宜采用面对面式调解,而对那些争议较大、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当事人对立情绪极易激化的案件,则采用背靠背式调解较为稳妥。这两种调解方式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对某些案件可兼而采用。如在采用背靠背式调解后,如当事人对立情绪趋于缓和,且所持意见较为接近时,再采用面对面式调解,这样往往会收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效果。

五、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调解工作可以在庭审前、庭审中进行,甚至可在庭审后、宣判前抓住案件情况的转机及时调解。庭审后的调解较之于庭审前、庭审中的调解,往往会出现有意栽花花不开,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效果。 调解可以在法院的审判庭及办公室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工作和生活的地方进行。法官深入群众,了解民风社情,增加生活阅历,磨练品德意志,而且有利于具体深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掌握鲜活的第一手资料,并在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使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同时在法官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就案说法,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调解工作是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今天,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把调解作为民事案件结案方式的第一选择,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责任编辑: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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