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虎林法院执行局运用“欠钱不还,公积金来偿”的新执行手段,通过强制扣划公积金,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部分金额3.15万元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此项措施不仅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扩大了执行范围,不失为打击“老赖”的又一记重拳。
2015年1月16日,陈某向姜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还款期限为一个月。此款到期后,姜某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欠款,故姜某诉至虎林法院。2017年2月20日,虎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某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陈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姜某向虎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宋树国对陈某名下住房、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未放弃执行,继续通过走访调查,核实陈某在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林管理部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足以清偿其所欠欠款。根据有关规定,陈某在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林管理部账户存有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且陈某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虎林法院立即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林管理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扣划吴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15万元。在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林管理部配合下,虎林法院顺利扣划到案款。并将执行款3.15万元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