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汪明亮来到虎林市虎林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成功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斌的征地补偿款5万元。
宋某斌因春天种地急需一笔款买种子,于2015年2月12日与虎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4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2016年9月30日偿还借款本息,到期后,虎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宋某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虎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0000元,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9月30日按月利率18‰给付利息672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逾期利息20‰给付利息直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对宋某斌在东升村民委员会尚未领取的征地补偿款5.5万元依法进行冻结。判决生效后,宋某斌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虎林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虎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执行法官分别从法律、社会和家庭伦理角度对其进行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终于,宋某斌低头承认了错误。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5千元的追索权,宋某斌请求执行法官从其征地补偿款扣划5万元,偿还之前所欠案件款。随着案款的发放,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