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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8 15:40:00


                          虎林市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健全完善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成员都要定期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

    第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每召开一次均须向上级党委汇报,必要时由上级党委派人参加。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必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同时,应提前十天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应当向党组书记请假。因故不能出席并请假的会议人员的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五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安排要求或针对本院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由政工科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三)党组成员之间互相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四)党组成员学习有关的理论文章或文件,并准备发言提纲或发言材料。发言提纲应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

    第六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指出的问题,有关成员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由政工科负责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好后送发言人审核,在一周内整理成文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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