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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8 15:42:59


                              虎林市人民法院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为提升我院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法院,不断促进干警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时间

    院里每月组织两次政治学习,两次业务学习,采取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隔周一次的办法,每次学习为周五上午。各庭室学习时间自行安排。

    二、学习内容

    1、政治学习。主要以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央、省市委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主。由院政工科布置学习内容,并负责提供学习材料。

    2、业务学习。主要以中央政法委、上级法院下发的业务书籍和提倡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司法管理年、“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方案、文件,以及当前所新颁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为主。除院里统一布置的学习内容外,由各庭室自己决定学习内容。  

    3、学习内容应作出必要的记载,以备查考。授课教师为院长、副院长、各业务庭庭长及外聘的专家学者。

    三、学习要求

    1、院党组成员除参加院里集体学习的情况外,还应分别参加有关庭室的学习,必要时可主持各庭室的学习。

    2、各庭室的学习,一般情况下由庭室负责人主持,并安排本庭室一名同志记录学习情况。

    3、全院干警都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学习时间内不能安排其它工作,不接待当事人(特别情况除外),因公外出或休假、事假等原因耽误学习的,应自觉利用业余时间补学,并将补学情况报政工科,否则以旷勤论。

    4、参加学习的同志均应按要求认真记笔记,撰写学习心得。

    四、学习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1、政工科一年至少对各庭室的学习情况定时检查两次,七月上旬一次,十二月下旬一次,每季度不定期抽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向院党组汇报。

    2、经检查不合要求的庭室或个人应安排业余时间重学有关内容。

    3、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年终评比的一项内容。

    五、奖励与处罚

    1、无故不参加学习的,由政工科记录在案,以旷工论。

   2、经检查未达到学习要求,未按要求记学习笔记,写学习心得的,而且没有采取补学措施的,庭室不能评为先进庭室,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3、庭室学习成绩显著,在工作上、队伍建设上有切实体现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评先的依据。

    4、个人学习成果突出,能在工作中理论联系实际作出成绩,在上级法院组织的各项考试、考评、练兵比武活动中成绩优秀的,除评为先进工作者外,按目标管理考核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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