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