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干警学习培训制度
为调整我院干警的文化结构,从整体上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学习培训的范围
学习培训人员为我院在编在岗干警、职工。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程序
1、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需本人向政工科提出报告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考。
2、参加省市政法委和上级法院举办的培训班的,经院长批准后报名参加。
3、参加非法律专业学科学习和培训的,仅限于根据工作的需要,经院长批准的行政人员。
4、参加学习、培训需填注单位意见的,由政工科审查后统一填写。
三、培训、教育费用的负担
1、经院长批准,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的,其培训费凭学校正式收据,经财务室审核,院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2、参见全国司法考试过关的,凭正式收据和证书,经财务室审核,院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四、学员的管理及要求
1、学员要按时参加学习,不准迟到、早退、旷课。
2、凡批准学习、培训的人员,上学期间记入考勤。
3、考试前需复习功课,持考试通知,由各庭、室、队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复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