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为了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已为人的高尚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尽管行为人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