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规章制度

虎林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28 15:48:52


                     虎林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的规定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及时妥善处理问题,就加强请示报告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干部外出的请示报告

    (一)党组成员外出须向院长请示并告知政工科

    (二)各部门正职离市外出,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并报政工科掌握,回来后告知政工科。

    (三)各部门副职及其他干警离市外出,须经本部门正职同意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报院长批准,并报政工科掌握。

     二、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一)重大事项是指发生在本庭室、本部门内部,事关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法院形象及本院财产和干警人身安全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暴力抗法事件;

    2、在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干警或群众人身伤亡事件;

    3、因执行任务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4、新闻媒体拟曝光的案件或事件;

    5、干警违法违纪事件;

    6、卷宗、档案、密级文件、枪支、重要资产等失密、丢失、毁损事件;

    7、在值班、值宿中发现的火警、盗警;

    8、干警及车辆外出发生的重、特大交通及伤亡事故;

    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上述事项必须在事发当日报告办公室,情况紧急的要即刻报告;非紧急的,也要在24小时内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迟报、漏报。

   (三)如果发现隐报、迟报、漏报现象,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并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赵春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