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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法官司法礼仪规范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28 15:51:20


                          虎林市人民法院法官司法礼仪规范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规范干警的行为,树立良好法院形象和法官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待案件当事人应当热心、诚心、耐心、细心,始终以礼相待,耐心认真地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来访群众的陈述和意见,正确加以引导,不得与当事人争吵,或对当事人发脾气、耍态度。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接听电话和会见当事人时,属于本职工作的尽快办理;需由其他庭科处理的,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应部门,不得以与本职工作无关而推诿当事人。

    第四条  审理案件,除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外,一律在审判庭进行。

    第五条  不得随意更改开庭时间;不得开庭时迟到、早退及随意进出。

    第六条  开庭时间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书记员应提前3-5分钟到开庭地点,审判员必须准时到庭,按确定的时间开庭。

    第七条  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必须统一着法服(夏季着法官夏装佩带专用徽章);不得携带茶杯;庭审中应当专心致志、精神饱满,自始至终主持或参与庭审,不得中途退庭或随意离开审判职位;身体不得左右摇晃,前倾后仰;不得随意使用法槌;不得在庭审开始前后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握手、聊天、接受敬烟等;时时注重法官的公众形象,营造法庭严肃、庄严,公正的氛围。

    第八条  审理案件时不得开手机、打电话、吸烟;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九条  不得同当事人辩论、吵架;不得和当事人一方交头接耳、过分亲密;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需要,不得随意打断和制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发言等。

    第十条  女法官不得染特殊颜色的头发,工作时不得化浓妆、戴饰品。

    第十一条  禁止在办公区内大声喧哗,不监守本职岗位、没事串屋闲聊、传小道消息、禁止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监察室负责落实、监督执行。

责任编辑: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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