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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8-02-02 09:16:33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是指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在具备哪些要求后出卖人 即可将其交给买受人占有。建设部2001年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其中第三十条原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其交付给买受人。三十一至三十五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一些义务(如样板房问题、提供住宅商品房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测绘等),其中交付使用最严格的条件是商品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因为竣工验收是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一致的规定。

    对何为验收,我国法律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作了不同的规定。根据国务 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 收合格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 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住宅小区验收的内容除了上述要求外还有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 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验收结果应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有作者认为,上述第一个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 收,其结果只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二个验收是综合验收,验收结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进入市场的条件⑾。这样的理解是合理的,其实对于建设工程验收,国 家计划委员会1990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⑿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 行规定》对竣工验收的要求⒀同样是综合验收。

    由以上列举的法规、规章可以确定的得出,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经过的验收指的是综合验收(不完全 等同于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除了以上规定还包括绿化、卫生等全方位的验收),⒁并且几个部门规章对验收的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商品 房在没有经过综合验收的情况下,不能够交付使用,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建设部2000年9月13日颁发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中第八条中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约定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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