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 服从领导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 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中途离岗;
(四) 爱护公物;
(五 )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 对书记员的管理考核:
(一)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勤奋,服从组织分配和安排;
(二)认真承担庭审记录工作,庭审记录应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庭审过程;按照院内审判流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对卷宗的整理、归档;
(三)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机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四)负责对法庭速录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出现故障及时报修;
(五)服从被协助法官的管理,协助其完成其他审判活动必备事项。
第四条 对打字员(速录员)的管理考核:
(一)打印材料、法律文书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方可承印;打印、复印其他材料,应当按照要求完成工作;
(二)严把质量关,做到打印、复印及时、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份数准确;
(三)严守保密制度;
(四)不承担外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文印工作,不外借文印设备,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五)保证室内卫生及文印设备的保养。
第五条 对司机的管理考核:
(一)牢固树立为院内各项工作服务的思想,服从院内的统一管理;
(二) 认真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文明礼貌行车,不得抢占车道,强行超车,闯红灯和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
(三)不得将车辆交给外单位人员和无证人员驾驶,不得酒后驾车;
(四) 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内清洁;
(五)必须将车辆停放到指定的车库内,未经相关人员批准,不准车辆在院外过夜;
(六) 严格车辆维修制度,坚持先审批后维修,严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
(七)正常工作安排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院司机负全部责任的,扣发二个月工资,并由司机本人承担所有事故损失(包括车损、本人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30%;负主要责任的,扣发一个月工资,并承担所有事故损失的10% ;负次要责任的,扣发半个月工资,并承担所有事故损失的5% ;
(八)非正常工作安排的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由司机本人承担所有事故损失。 违反第(三)、(八)项的规定,发现一次自动离职,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条 用人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用人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 聘用人员违反本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 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