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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土地台账被变更 返还土地补偿费的请求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15 13:07:52


 

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承包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进行了处理。本案土地补偿费虽被王大力领取,但土地台账中农户的变更未经原土地承包人李友亮同意,故本院判决王大力返还李友亮已领取的土地补偿费10万元。

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李友亮在虎林市虎林镇桦树村二队分得土地2.5亩(水田),并于19981230日取得《承包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卡。2001年起该2.5亩土地由被告李大力耕种,根据桦树村统计台帐记载2001年该土地由原告李友亮帐下转入被告王大力帐下,农户签字栏“李友亮”签名不是原告本人书写。20121115日村委会根据土地台账记载的农户名称将征地补偿款10万元(不包含青苗补偿款)给付王大力。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李友亮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且有虎林市虎林镇桦树村民委员会19981230日发放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卡在案佐证,故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原告李友亮。被告王大力称其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取得涉案土地,但原告否认该事实,而且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双方一同到村委会办理过户手续,而桦树村民委员会土地统计台帐农户签名栏“李友亮”字样并不是原告本人书写,对此事实被告王大力认可,但其表示原、被告签名均系村会计赵满堂代签,通过庭审调查,赵满堂否认原、被告签名由其代签,且原、被告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签名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明显也不符合常理。被告称涉案土地系原告撂荒后,由桦树村委员以家庭承包地的形式承包给被告,但原告不予认可,并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由被告王大力向原告李友亮返还领取的土地补偿费10万元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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