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法院辖区内有11个乡镇、85个行政村,区域内驻有2个省属森工林业局和6个国营农场,人口31万。随着乡经济的发展,因城乡绿化、道路建设、重点工程用地、退耕还林以及一、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等原因造成的土地诉讼案件层出不穷。2010年以来,我市因土地矛盾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310余起。作为“三农”问题的“老大难”,土地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否及时、公正,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现就我市农村土地纠纷诉讼问题谈一谈粗浅的看法。
一、土地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1、土地承包纠纷。从发生的纠纷情况看,这类纠纷数量多,仅今年就发生63起;时间长,有的纠纷是一轮土地承包遗留下来的;政策性强,这类纠纷涉及国家一、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处理起来十分困难。如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迎春镇张配军在外地打工,属户在人不在,当时土地效益低,他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国家“一免两补”政策出台后,又回来要田要地,村里又没有机动地,没法给他补地。
2、征地补偿纠纷。从发生的纠纷情况看,这类纠纷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调解难度大。
3、相邻间的界畔纠纷。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村级集体之间以及村与其他单位和部门之间。从已发的情况看,这类责任纠纷所占比例大。当时没有固定的界址,只选择其中某一点作参照物。由于时间等因素,参照物自然遗失或被毁,原来的经办人多数去逝,或证人不愿作证,调查取证的难度大,认定困难,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导致群殴群伤,引发新的矛盾。如珍宝岛乡宝丰村与小木河林场因没有固定界址,引发纠纷。又如,珍宝岛乡农民张宏玉与独木河村签订了3000亩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年,其承包的3000亩土地原是1979年饶河县越界开荒地,位于我市五林洞河南岸、珍宝岛西北柞树岗一带,占用的是五林洞林场辖区的国有荒原。同年4月被东方红林业局强行收回,给承包人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导致其上访。
4、宅基地纠纷。随着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部分农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沿公路两边建房的人数越来越多,并要求相对独立。因此而导致多占一个角,多留一条人行路等,而不惜破坏几辈的相邻亲情,上升为土地矛盾纠纷。
二、土地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
1、一、二轮土地承包时,界址不详。在第一轮承包时,由于多年的集体生产,使群众对土地到户有着强烈的期盼,只要能分到地,有没有界址或界址过去点、过来点都无所谓的思想占绝大多数。加上后来农民之间土地流转手续不健全,合同不规范,导致土地纠纷多发。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一方面,我市是全省的试点,于1997年开始,比其他县(市)早一年,由于当时的政策还不够配套,个别干部对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遗留了一些矛盾。另一方面,农民对承包地的时间概念有了新的认识,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再加上一些家庭由于人口的自然增减,一个人的责任地几个人吃,无地少地农户的比例增大,而且国家相继出台的惠农政策,激发了农民拥有土地的强烈愿望,一旦发生土地纠纷,双方互不相让,难以处理。还有就是集体遗留的荒山,荒坡自由开垦,没有统一划分,更谈不上界址、界畔问题。第二轮承包时,延续了第一轮的数据,个别乡村由于干部在家闭门造车,没有与农户见面,将属于第一轮承包时合法取得的责任地不填入承包证,致使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因无力举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上访
2、相互协调性不强。突击表现在企业在扩建过程中,按照征地项目立项审批后,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协调。对农户的思想工作不到位,致使工程开工后,由于部分农户的拆迁、补偿、或宅基地等问题,阻挠施工,引发矛盾纠纷。
3、宣传教育不到位。群众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土地纠纷的原因之一,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使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一定几十年不变的政策有所了解,但对土地的性质、国家建设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与承包经营的关系不明。固执地认为:反正你把土地划给我,就是我的,我不管你国家建设还是集体公益事业,我不同意,你就不能征用。对土地属村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一知半解。
4、基层干群关系不和谐。少数村干部在决策时没有尊重群众意愿,没有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工作方式粗暴,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不强,缺乏相互监督,使干群之间形成互不信任、有隔阂,成为引发土地矛盾纠纷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一是要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增强群众观点,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法规,不以权谋私。二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规定,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三是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进行约束,增强调解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光荣感,保证矛盾纠纷隐患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调控。对一些不适应调解,不能拖延时间的土地纠纷,积极引导到法律程序上,以避免矛盾纠纷的激化。四是加大农村普法和法制宣传的力度,组织广大农民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明白什么行为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保护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哪些要求是正当的,哪些要求是不正当的,把农民的思想引导到法制轨道上。
2、注重在案件审判中的法律释明工作。尽管当前各级部门不断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土地承包法的普及宣传,让每一位农民了解该法的基本内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和要件。但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受文化水平的局限,依然对当事人的地位、诉讼主张的权利义务、主体适格与否等法律规定,缺乏基本认识。因此,在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中,从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强有关法律释明工作,使农民在诉讼过程,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3、从法律、法规角度,注重合同的稳定性。实事求是地解决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关系,稳定承包合同主要指在合同承包期内,一方投资较大,即便是未按期如数交纳承包费,只要能采取补救措施的一般不应以解除为主。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就是要从合同签订的时间、背景、税改前与税改后的不同情况全面把握,不能死板地硬扣合同条文。
4、公正审理尽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5、及时高效审理适应农耕的季节性要求。及时与高效是审理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基本要求。要保证审理公平、公正的基础,要提高审判效率,强调时效性。由于土地耕种有较强的季节性要求,错过了耕作节气,很可能导致农民一年颗粒无收,失去生存的保障。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要坚持及时与高效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6、注重诉讼调解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当地政府及民调组织和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