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法院对一起因太阳能热水器管线着火,导致火灾的事故,进行了处理。因所有安装太阳能的住户无法证明此次火灾事故与其无关,故法院判决安装太阳能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6日9时28分,虎林市第二建筑公司2号家属楼2单元楼烟道口处的太阳能管线发生火灾,烧损部分太阳能管线,致使原告王立伟家(2单元501室)卫生间起火燃烧,烧损卫生间换气扇、热水器、洗衣机、顶棚装修,室内物品部分烟熏,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11916元。经虎林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火灾平面图证实虎林市第二建筑公司2号家属楼1、2单元中只有五被告家安装了太阳能并且太阳能管线均从烟道通行。故原告王立伟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11916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火灾事故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起因是太阳能管线发生火灾,致使原告家卫生间起火燃烧,故可以认定太阳能管线发生火灾与原告家卫生间起火燃烧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本起火灾事故无法查明和确定安装太阳能的五被告中具体侵权人为哪一家,故五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家的太阳能管线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五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家的太阳能管线与火灾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五被告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火灾导致财产损失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