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办法
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严格执行程序法关于各类案件审限的规定,杜绝超审限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定审限
1、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二十天。
2、民商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两个月。
3、行政诉讼案件:审限为两个月。
4、审监案件:复查终结时限为一个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内定审限的规定。
5、执行案件: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执结。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受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五个月。
二、延长审限审批
各类案件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审结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1、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需要延长审限的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限一个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民商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经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对罚款、拘留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3、行政诉讼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审监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经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执行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呈报省高院备案。
三、审限监督
1、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共同对全院各类案件的审限实施监督。
2、对案件审限监督实行警示制,即随时在警示版上公布内定审限内未结的案件,此项工作由立案庭实施。
3、凡被警示的案件均由审判监督庭跟踪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责任人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发现案件超审限,由审判监督庭提出意见,由纪检和监察部门确认后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定期进行全院通报。
4、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的情况按月向纪检监察室报送,由纪检监察室协同有关部门对超审限案件主审人和有关人员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超审限案件的主审人以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1、内定审限内未审结受到警示的,由审监庭负责查清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名单,并按月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通报。
2、法定审限内仍未结案的,每件扣发办案人两个月目标管理奖金,年末取消评优资格,扣发庭长一个月目标管理奖金,扣发主管院长一个月目标奖金。
3、符合法定延长审限条件,并具有合法延长审限审批手续的除外。
4、扣发奖金每半年结算一次,由审判监督庭报政工科确认并作出决定,经院长签批后,由财务室执行。
5、案件承办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6、全年出现两起超法定审限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全年出现四起超法定审限案件的业务庭取消评优资格。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