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追偿权纠纷进行了处理,因肇事车车主拒绝对对方车辆及人员伤害进行赔偿,出租车车主无奈将伤者的损失先行垫付,由于此次事故中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并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法院判决肇事车车主给付出租车车主垫付的费用。
2012年6月4日7时20分许,被告王晓亮驾驶黑GS057X号思威牌轿车在虎林镇高级中学门前处向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原告王斌驾驶的长安牌出租车相撞,当场造成原告出租车内乘客李娟、李丽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虎林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王晓亮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斌及乘客李娟、李丽无责任。经虎林市交警大队调解原告与被告及乘客达成如下协议:一、李娟1、医疗费4324.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15元=240元;3、护理费16天×60.64元=970.24元;4、误工费16天×60.64元=970.24元,合计:6504.65元。二、李丽1、医疗费257.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3、护理费60.64元;合计:333.04元。按事故责任全部由王晓亮赔偿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给付李娟、李丽;三、王晓亮负责赔偿王斌车辆损失修理费(凭票据);四、王晓亮车辆损失修理费自行承担。但协议达成后被告始终未给付约定的赔偿款。
原告王斌垫付李娟、李丽各项损失6837.69元,原告王斌支付修车费5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驾车过程中车辆肇事致原告的乘客李娟、李丽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事实,有虎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为证,故被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并且经虎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李娟、李丽赔偿款及原告的修车费均由原告垫付,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理应给付原告的垫付款项。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由被告王晓亮给付原告王斌垫付款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