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屡见不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在行政诉讼占有相当的比例,笔者拟就在审判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应明确的几个问题,谈粗浅认识,供借鉴。
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在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有必要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决。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应当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由于复议机关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且审查的不是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因此,法院不能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复议机关不是被诉机关,复议决定也不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其维持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其复议程序是否合法,复议决定的内容必然违法。因此,法院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这类案件当中,尽管复议决定必然违法,但由于其不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无权对其作出判决。但是,由于法院撤销了其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也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法院即使不撤销它,该复议决定也自然失去效力。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二、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时,是否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在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在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理由:(1)、在诉复议决定的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决定违法,在有的时候能够判断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有的时候则不能判断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在诉复议决定的案件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甚至可能没有参加诉讼。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参加到诉讼程序中的情况下,法院就作出针对该行政机关的判决,不合乎程序公正原则。(3)、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复议程序违法,也可能实体处理违法,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必有关联。因此,法院根据复议决定违法性判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完全可能是错误的。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三、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法院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后,是否有必要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一种观点认为,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原具体行政行为自然生效,相对人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复议决定撤销了,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依然存在,在相对人撤回复议申请之前,复议机关仍然有义务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议决定引起的判决结果,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