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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友借款作担保 朋友失信男子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21 11:55:55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因碍于情面而为好友借款作担保,最终朋友失信变成还款人的情形,好友这一食言不仅没有得到好处,还伤害了朋友的心,损害了自身的诚信度。2013年4月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郑大伟 、李玲玲向原告陈冬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8400元,合计78400元;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好友有难友来帮。陈冬(化名)系虎林市人,属于热心直肠的人,朋友有困难,他都会鼎力相助。郑大伟(化名)是其多年要好的朋友,2003年,郑大伟因从事生意急需要7万元,并知道陈冬没有这么多钱,于是想到借款,但借款需要找一个担保人,于是找到陈冬。了解情况后,看在多年朋友的份上,陈冬当即答应愿意作为其借款担保人。郑大伟在吴相兵(化名)处借款7万元,郑大伟及其爱人李玲玲(化名)在借款人处签字,陈冬在担保人处签字,并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朋友失信生纠纷。此后,经债务权多次索要,郑大伟夫妻因生意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还贷。2008年2月5日,李玲玲为陈冬出具了欠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利息8400元的欠条一张。2009年1月1日,陈冬书写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吴相兵人民币7万元整,注原欠条已丢失无效作废”。郑大伟和李玲玲在欠款人处签了名,陈冬在担保人处签了名。2011年8月20日,陈冬向吴相兵偿还了担保的借款本息78400元。因原告向追偿遭到被告郑大伟及李玲玲无理拒绝,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78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欠条2份及吴相兵打的收条一份,证实原告确实替被告还款78400元。二被告辩称,二被告借款7万元,已还了63000元,并没有欠那么多。另外,欠条上的名字也不是被告亲手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2003年经原告担保在吴相兵处借款7万元,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其后双方对被告还款的具体金额,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发生争议,但原告方提交了被告签名认可7万元本金、8400元利息的欠条,被告虽否认欠条是其本人所签,但拒不配合对签名的真伪做司法鉴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陈冬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吴相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二被告追偿。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使被告失信这一行为不仅没有得到一分的好处,还失去了一个要好的朋友。

责任编辑: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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