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刑事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缩短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时,将庭审程序分为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个阶段,通过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简化庭审部分环节的一种简便的法庭审理方式。
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保证控辩双方具有适用该程序的合意。
第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的完整性。
第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保证实行“控辩式”的庭审方式。
第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确保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
第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确保案件质量。 简化审的提起
第八条 控、辩一方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人民法院征得控、辩另一方同意后,可以决定适用简化审。
第九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可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作出决定,并告知控辩双方。 庭前证据展示
第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控辩双方可以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
第十二条 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应在开庭审理之前完成,展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可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被告人如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辩护人进行证据展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将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通过羁押场所的看守人员展示给被告人。
第十四条 被告人在证据展示后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
第十五条 被告人不在押的,控辩双方可以到协议地点或法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证据展示。
第十六条 多被告人的证据展示,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七条 控辩双方对展示给已方的证据,应当填写《证据展示意见表》。
第十八条 证据展示后,控辩双方如还有新的证据需要展示的,应当通过法庭向另一方转交。尚未进入法庭审理的,应及时填写《证据展示意见表》。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展示证据复印件,应在开庭前收回。
第二十条 控辩双方在证据展示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该案的主审法官或审判长沟通。 庭审前准备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时,应将《庭审诉讼权利告知书》一并送达给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并记录告知笔录。《庭审诉讼权利告知书》应载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以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在送达《庭审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实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自然状况、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问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无异议的,应进一步问明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
3、向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宣读《庭审诉讼权利告知书》,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不理解权利内容,应依法给予解释。
法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 庭审开始后,审判长直接公布案由,核实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收到起诉书时间。
第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前,审判长应询问被告人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回避的,直接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公诉人是否需要当庭宣读公诉书,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审判长可以不再对该罪名及犯罪事实进行询问,控辩双方如需询问的,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可以询问。
第二十七条 合议庭应当庭询问控辩对已展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如双方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的,可以当庭决定采纳。
第二十八条 控辩双方对已展示的证据当庭提出异议的,应对该证据当庭质证。
第二十九条 被告人被指控多起犯罪的,只对有异议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十条 被告人被指控不同罪名的,应对不同罪名的相关证据分别质证。
法庭辩论
第三十一条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有异议的,应恢复法庭调查。
宣判
第三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合议庭定案的案件应当庭宣判,但当庭宣判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宣判时,应当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三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样式》制定裁判文书。
第三十五条 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财产刑的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动履行。
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具体内容,应作为附件附在裁判文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