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关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试行办法
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我院整体司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组织机构
1、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组织协调工作,法院方面由办公室内设的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室)具体负责;人大方面由市人大法制办具体负责。
二、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范围
2、旁听法院案件庭审的人大代表为:虎林市人大确定的省、市人大代表及市人大司法咨询员。
三、旁听庭审的案件范围
3、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为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众多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坚持长期上访申诉的案件,专项审判活动具有典型性的案件,监督机关交办或督办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关注或需要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4、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为依法应公开审理的一审、再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
四、旁听庭审的主要方式
5、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采取法院主动邀请和人大代表提出要求两种方式。
6、法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实行“定期报送案制度”,即法院立案庭、各审判庭、执行局对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4条条件的案件,于庭审10日前及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案号、案由、当事人概况、合议庭成员、承办人、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报本院联络室;联络室于当日向人大法制办发出《邀请函》(样式附后);人大代表决定旁听庭审的,由法制办在该案开庭1日前,将参加旁听的代表人数通知法院联络室;联络室于当日将情况通知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及承办人。
7、人大代表提出要求参加旁听庭审的,实行“随时旁听案件制度”,即人大代表在以公民身份随时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庭审的同时,如以人大代表身份要求旁听符合本《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案件庭审的,由法制办于案件开庭1日前将参加旁听庭审人员名单通知法院联络室,联络室负责于当日将情况通知该案的审判长和承办人。
五、旁听庭审的接待工作
8、人大代表来法院旁听庭审,法院要按照旁听人大代表的人数,在旁听区前排留足人大代表就座的旁听席位。
9、联络室要选派专人负责,于开庭前10分钟将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引导至审判庭,每人发放一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意见反馈表》(样式附后),并负责于全部旁听日程结束后,将人大代表送离法院。
六、人大代表旁听意见或建议的办理
10、旁听庭审过程中,人大代表填写《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意见反馈表》,对审判程序、实体处理、法律适用以及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11、旁听庭审结束后,分管该案的副院长、该案所在庭的庭长及该案合议庭的全体成员要详细记录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2、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旁听意见或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处理。需要办理的,于15日内将办理情况报联络室,联络室于3日内将情况反馈给人大法制办。
13、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后,承办人负责按参加旁听庭审人大代表的人数将裁判文书送交联络室,并由联络室负责将裁判文书送交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
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注意事项
14、在适用“定期报送案件制度”时,法院的立案庭、各审判庭、执行局对符合旁听条件的案件,必须及时向本院联络室报送情况,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15、在适用“随时旁听案件制度”时,人大代表随机选择案件旁听庭审,被确定旁听庭审的法院业务庭不能因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而影响案件的正常排期和开庭审理,也不得因此剥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旁听公民的合法权利。
16、院党组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周密安排部署,悉心听取意见,努力改进工作,真正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活动取得实效。
17、全院上下要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还要采取各种有利措施提高庭审质量,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