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伤害案件被告人已赔偿量刑可从轻

发布时间:2013-06-05 07:07:42


伤害案件被告人已赔偿量刑可从轻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虎林市人民法院(2012)虎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当事人 被告人倪双山,男,黑龙江省虎林市珍宝岛乡新跃村农民。 

【基本案情】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倪双山欲到虎林市珍宝岛乡新跃村其自家责任田干农活,途径被害人李文鹏家农田时,二人因之前蓄水池放水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倪双山用镰刀将被害人李文鹏的双手划伤,致其双手切割伤,右手深、浅肌腱不全断裂;左手食指桡侧指神经不全断裂;左手中指屈指浅肌腱不全断裂;屈指深肌腱断裂;左手环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文鹏之伤属轻伤。 

【案件焦点】 此案应当如何量刑。 

【法院裁判要旨】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双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双山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倪双山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倪双山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双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是关注被害人伤害的程度以及是被告人是否主动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根据虎林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之伤构成轻伤。被告人倪双山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轻伤结果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刑法打击的对象。故意伤害的方法很多,后果也不尽相同。本案中,被告人用镰刀将被害人砍伤,属于持凶器伤害,同赤手空拳的伤害相比,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的侵害的危险更大,应当酌情从重。但是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双方当事人事前都是乡里乡亲的关系,不应激化矛盾,另外,在诉讼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条件,并谅解了被告人,本着从“和为贵”的传统处罚,法院决定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不应当激化矛盾,更多的应当从化解社会毛段,妥善处理民间纠纷的角度处罚,维护社会的安定,促进社会的和谐。

虎林法院刑事审判庭   石岩

责任编辑:葛海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