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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的责任应该由总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13-06-05 07:13:03


项目部的责任应该由总公司承担

 ——虎林市太和乡书义砖瓦厂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2、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12〕虎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3、案由:买卖合同 4、当事人: 原告:虎林市太和乡书义砖瓦厂。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9日,发包人虎林市新虎林粮库有限公司将“虎林市新虎林粮库有限公司2.5万吨粮油仓储项目”发包给承包人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2010年10月8日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向虎林市新虎林粮库有限公司、黑龙江百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项目经理为段卫东。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项目经理段卫东在该工程施工期间,赊欠原告虎林市太和乡书义砖瓦厂红砖款3553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结算单。2011年11月24日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授权委托赵剑辉、会计郭凤华到虎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虎林市新虎林粮库有限公司2.5万吨粮油仓储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一事,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在虎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项目经理段卫东经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且支付工资款38万元。 

【案件焦点】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买卖合同行为产生的责任是否应该由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 

【法院裁决要旨】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在虎林市新虎林粮库有限公司“2.5万吨粮油仓储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其下设临时机构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赊欠原告虎林市太和乡书义砖瓦厂红砖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加盖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该结算单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是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的下设临时机构,所以项目部的行为代表总公司,项目部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应该由其法人机构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对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的抗辩理由,因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正式授权段卫东为“虎林市新虎林粮库有限公司2.5万吨粮油仓储项目”的项目经理,同时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授权委托赵剑辉、会计郭凤华到虎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一事时,再次对项目经理段卫东处理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及使用的项目部公章予以认可,所以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的抗辩理由相互矛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于原告虎林市太和乡书义砖瓦厂要求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给付红砖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即行给付原告虎林市太和乡书义砖瓦厂红砖款355300元。 二、驳回原告虎林市太和乡书义砖瓦厂要求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给付红砖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中处理的重点是,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买卖合同行为产生的责任是否应该由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是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的下设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项目部的行为代表总公司,项目部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应该由其法人机构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虎林粮油仓储项目部为了完成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建筑安装总公司承包的建设施工工程向原告虎林市太和乡书义砖瓦厂购买红砖并用于建设施工工程,项目部无资金,总公司有资金却推脱责任,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侵害,该行为很多开发公司均存在,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以本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张伟林

责任编辑:葛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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