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萧宝锋危险驾驶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虎林市人民法院(2012)虎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案
3.当事人:被告人萧宝锋(曾用名肖宝锋),男,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铁南社区居民。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萧宝锋驾驶黑G99876号“风流”牌FL125型两轮摩托车,沿虎林市爱民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中心路路口处,与对向戴宝辛驾驶的黑G91778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撞,当场造成被告人萧宝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萧宝锋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13.41㎎/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焦点】
醉驾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萧宝锋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萧宝锋犯有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萧宝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41㎎/100ml,醉酒程度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萧宝锋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萧宝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同意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行为的高发态势,我国刑法修正案明确将醉酒驾车行为入罪。醉酒驾车侵犯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同时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关于醉酒的标准问题,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的标准的,认定为醉酒驾驶。本案中,被告人的酒精含量为113.41㎎/100ml,属于醉驾,当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威海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累犯罪进行严格的惩罚。
编写人:虎林市人民法院 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