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来赔偿?下面的一起调解案件,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2013年5月14日,虎林市人民法院杨岗法庭立案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李东坡诉称被告辛明镜雇佣左光诚拉玉米秸秆,被告左光诚驾驶四轮拖拉机从原告李东坡的沙参地行驶二、三十米,压坏原告大约400斤沙参。原告李东坡找到左光诚、辛明镜二人要求赔偿,二人相互推脱,均不同意赔偿。为此,原告李东坡将被告左光诚、辛明镜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按市场价26元计算赔偿沙参损失10400元。主审法官了解有关情况后,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调解,被告辛明镜称是雇员左光诚开车压坏他人的沙参,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左光诚称自己是给被告辛明镜干活,造成的损失应该雇主赔偿,和自己无关。眼看调解陷入困境,主审法官立即给被告左光诚、辛明镜讲起法律,告诉二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被告辛明镜作为雇主应当先赔偿原告李东坡的沙参损失,被告左光诚作为雇员在开车的过程中应当知道整片成垄的土地有农作物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辛明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左光诚追偿。经过主审法官的一番讲解,被告左光诚、辛明镜开始同意赔偿原告沙参损失,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主审法官通过做原告李东坡的工作,原告认可沙参损失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鉴定自己估算的数额过高,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采纳法官的意见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左光诚、辛明镜一次性赔偿原告李东坡沙参损失4500元。被告左光诚承担60%的责任2700元,被告辛明镜承担40%的责任1800元。
雇佣他人活动,不但要雇佣得起,还要看管的紧,以免承担不应有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