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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侵左行驶致车刮撞 交通肇事悔之莫及

  发布时间:2018-07-13 14:33:12


       开车上路,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严重后果,会让人后悔莫及。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5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黑G×××××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虎林市Y024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2km+30m处时,因其侵左行驶与对向由尹某(男,1949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同和村)驾驶的百德利牌电动车相刮撞,致被害人尹某及王某受伤,尹某经医治无效于2017年6月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尹某符合在运动的过程中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至右髋臼右胫骨骨折继发肺动脉栓塞死亡。经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尹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侵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让两个家庭都受到了伤害,在此,虎林法院向广大驾驶者呼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关爱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

责任编辑:孙丽华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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