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种行为都构成盗窃罪,并不只是小偷小摸才算作盗窃,他人物品不要拿,切莫因一时贪心做出违法行为。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26岁的被告人白某梅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梅趁在虎林市虎林镇“金佰利”饺子馆做服务员之机,当雅三客人离席后,被告人白某梅收拾餐桌时,发现被害人郑某的“华为荣耀8”手机放在椅子上忘拿了,遂用椅套和桌布卷着手机来到卫生间,将手机关机后藏在垃圾桶内的垃圾袋里,被盗手机当日被失主从卫生间内找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30元。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梅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梅的藏匿行为,使被害人郑某失去对其手机的具体控制,其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中关于盗窃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既遂。在此,虎林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对别人遗漏或暂放的物品勿动贪念,小小贪心却可招致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