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骗取贷款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被告人高某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筹措种地资金找到被告人王某、高某奎向中国人民银行虎林支行贷款给自己使用。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高某奎向中国银行虎林支行提供虚假土地证明及个人信息资料,银行审核后向被告人王某、高某奎共计发放贷款400000元。贷款到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用于个人耕种地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贷款90000元,其余310000元未能归还。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7日向虎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高某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高某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偿还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虎林支行人民币90000元,就余款达成了协议,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高某奎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法官在此温馨提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通过正规渠道合理合法进行申请,不要触碰法律红线,让自己悔之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