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
为保障合议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推进审判方式改革,防止评议案件的随意性,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审判方式之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内部的组织和个人(审判委员会除外)都不能代替或否定其行使审判权。
第二条 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中实行分工负责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对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负责。
第三条 合议庭成员庭前要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共同研究审理重点,制定庭审提纲。
第四条 庭审中审判长主持、指挥案件审理,合议庭其他成员必须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深刻思考,作出判断,适时与审判长交换意见。
第五条 合议庭成员对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调查的问题应主动补充调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第六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每个成员必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充分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不得弃权。
第七条 对主办法官草拟的裁判文书原稿,合议庭成员应当审阅并签名。
第八条 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共同负责。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全体成员应根据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承担连带错案责任。
第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享有独立审判权。
第十条 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依法作出的裁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除少数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认为需提交讨论研究的,由分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以外,其他案件应取消领导审批制度,由合议庭直接判决,法律文书由审判长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庭长只对合议庭重大改判的案件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合议庭是否采纳庭长意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二条 院长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且未被合议庭采纳的,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不能直接指示合议庭按其意见处理案件。
第十三条 遇重大疑难案件时,庭长应直接参加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第十四条 合议庭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的监督,加强信访申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发现案件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重大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对枉法裁判或吃请受贿的,要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