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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3-06-06 14:14:22


 

法院调解的特点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诉讼外调解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三、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他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四、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在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未经法院的司法确认,对当事人无直接的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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