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撞人驾车逃逸 被帮工人补偿死者家属 作者:王徐平 发布时间:2013-06-09 12:37:40
2013年5月12日,虎林市法院杨岗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原告李志成诉称被告郭嘉铭驾驶收割机为原告收割水稻,晚间收工回家吃饭时突然想起收割机没有放水。为避免收割机冻坏,原告儿子李明骑摩托车到地里为收割机放水,由于天晚路黑,李明被过往的农用收割机撞倒,后经村民发现急忙通知原告并将儿子李明送到附近医院急救,但终因失血过多不幸身亡。原告李志成第一时间报警,但肇事司机早已驾车逃逸,过了半年仍杳无音信。原告李志成找被告郭嘉铭要个说法,被告认为不是自己撞的,和自己无关。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郭嘉铭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种费用20万元。被告郭嘉铭辩称是原告让其儿子去给收割机放水的,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该原告承担,再说原告应该起诉肇事者,不应该起诉被告,况且该案原告已经报警进入到了刑事程序,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原告李志成坚称如果不是给被告的收割机放水,自己的儿子李明也不会被撞身亡,因此被告郭嘉铭必须赔偿。看到原、被告情绪激动,争执意见较大,杨岗法庭的法官们知道这件事如果处理不好,在社会上肯定会引发不良影响,便决定以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案。如何做好调解工作,必须从被告郭嘉铭身上入手。首先,法官明确告诉被告郭嘉铭,无论是原告让儿子去放水,还是被告让原告儿子去放水,均不影响原告儿子李明和被告郭嘉铭之间成立帮工法律关系,这就打消了被告想不拿一分钱的侥幸心理。其次,法官又进一步解释法律说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遭受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又为被告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提供了依据。最后,法官从邻里感情的层面上做好被告的工作,使得被告愿意拿出钱来抚慰原告。最终,被告郭嘉铭同意法官的调解意见,一次性补偿李山山的父亲原告李成成各项费用50000元,免除原告李成成12亩水稻收割费2400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2150元。原告李成成表示此事主要应由肇事者赔偿。欣然接受了被告郭嘉铭的补偿,并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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