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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期间经过后之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18-09-11 14:30:07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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