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议案制度
一、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实行例会制,非特殊情况,每周周四为例会时间。
二、审委会由院长召集主持,或经院长授权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三、审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开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经院长批准。
四、审委会委员要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力议事和讨论案件。
五、审委会议事议案,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
六、审委会议事议案范围
(一)总结审判经验,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包括:
1、刑事案件 ①宣告无罪的案件; ②需要改变定性的案件; ③有重大影响或上级法院、市委、市人大关注的案件; ④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2、民商事纠纷案件 ①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②社会影响较大或上级法院、市委、市人大等有关部门关注的案件; ③新型、疑难案件; ④发回重审的案件; ⑤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3、行政诉讼案件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4、申诉再审案件 ①经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决定再审的案件; ②上级法院、市人大等有关部门批转交办的案件; ③经再审需要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案件; ④需要决定保外就医的案件。
5、执行案件 ①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 ②涉及执行回转的案件。上述案件上审委会前,均应由主管院长认真把关。
七、需要呈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在每周三上午前将审理报告报至研究室,否则不得上会。
八、汇报案件次序由研究室确定,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九、拟需讨论的案件由主审人汇报,汇报前除将规范的审理报告打印给院长、主管院长、研究室各一份外,还要将汇报材料中“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部分打印发给审委会成员各一份。
十、案件主审人要如实汇报案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的处理理由、法律依据和最终意见明确。
十一、法庭人员汇报案件,主审人不是庭长的,庭长要一并参加汇报(有法律回避事由的除外)。
十二、审委会成员对案件或审判工作作出的决定是法院的重大机密,讨论记录不准外传、转借。审委会成员、列席人员、案件汇报人及书记员等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审委会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