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庭长、院长权责的若干规定
为了确保还权合议庭以后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明确界定合议庭、庭长、院长的权责,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合议庭是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2、合议庭实行审判长负责制。
3、审判长的职责: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做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向庭长、主管副院长汇报,由主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接待上访人员;
(8)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4、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共同负责。
5、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意见有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6、合议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都必须始终参加案件的审理,独立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7、除当庭宣判的案件以外,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主审人应制作案件审理报告,合议庭成员要对案由、主体、事实、证据、诉讼参与人各方的观点、意见、适用的法律逐一评议认定。
8、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范畴的案件以及本规定明确由主管副院长审批的案件以外,其它案件由合议庭直接定案。
9、合议庭必须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要求的审限内结案,有法定情形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10、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应阐述清楚。
11、案件裁决以后,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的,合议庭应向二审法院起草报告,并针对上诉、抗诉理由,说明意见。
12、对属于合议庭裁决权限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认为合议庭评议结论不妥当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3、主管副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审理终结的案件,认为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错误,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14、庭长应当通过旁听庭审、接待信访、督办案件、抽查卷宗、总结审判经验及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等途径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15、对下列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应列为督办案件,严格按照有关督办管理规定办理。
(1)领导机关督办、交办的案件;
(2)当事人上访缠诉的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5)超审限案件;
16、凡是列为领导机关、领导督办的案件,案件审结后,主审人应即时起草专门报告,由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或院长签发。
17、凡合议庭直接定案的案件,法律文书由主审人起草,合议庭成员核稿,审判长签发。
18、因程序性问题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移送管辖以及审判长认为应当由主管副院长审核的案件,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并签发法律文书。
19、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庭庭长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由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庭长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由主管副院长签发法律文书。
20、本院各业务庭、基层法庭要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全省法院系统违法办案认定标准》、《本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法审判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追究责任。
21、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