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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和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29 11:36:04


虎林市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和监督办法

     1、负责执行本辖区的生效法律文书

     2、负责本辖区内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

     3、负责组织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4、负责办理委托、受托、提级、指定执行案件

     5、负责对执行法庭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6、案件具体由执行员执行,十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告知书,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员在执行中可依职权调查被执行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在被执行人违反法律时可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7、执行中案外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合议庭负责审查,异议成立的解除执行措施,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8、执行中需要执行听证的,依法进行执行听证

      9、当事人提出暂缓执行的要依法审查,对上级法院或审判监督部门下达暂缓执行通知的要遵照执行。

      10、执行员在拍卖、变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时,需庭长审核报局长批准。

      11、执行员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经庭长审核报局长批准。 执行员承办案件应在6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由执行员填写延长审批表,经庭长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执行员在法定期限内未执结又载无充分理由的延期执行的,可责令更换办案人员。

     12、执行员有确实需要回避的,依法回避

     13、对一些关系复杂、地方行政干预大,在社会各界反响较大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上级法院组织辖区法院之间交叉执行、共同执行。

责任编辑: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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