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换人承办制度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案件的承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局(庭)长提出更换执行员之书面申请:
1、案件立案后逾2个月,承办人除发出执行通知书外,未进行任何查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工作的。
2、申请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或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行踪,承办人应采取相应措施而未采取的。
3、因承办人的过失,致使可执行财产被转移或被他人合法处分,申请人对承办人失去信任的。
4、对申请人耍态度,申请人对承办人失去信任的。
二、承办人无正当理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执结的。
三、申请换人由庭长审核,局长批准。
四、被申请更换的执行员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并酌情扣发目标管理奖金,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