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关于文明执行的若干规定
为了践行司法为民,树立现代文明司法理念,体现执行工作人文关怀,提升法院司法文明新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禁止随意限制人身自 由,搞以拘促执。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依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情况紧急的,可电话汇报请示,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2、符合拘留条件,有拒不履行或者阻碍执行的行为事实及相关证据;
3、被拘留人配合执行拘留措施的,一般不予带手铐;
4、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
第二条 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豁免财产给予充分注意,查封、扣押、 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应当保留被 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树立生存权大于债权的观念。
第三条 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应当注意保护被执行人合法居住权及必要的生活条件。严格审查强制搬迁案件的执行条件,对于权利义务不平等,矛盾对立等易发生意外事件的,应当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 作,待条件成熟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采取搜查、夜间突击行动等措施,除依程序汇报审核批准 外,应当制定周密预案,集中足够的力量,选择恰当的时机,并尽量避免打扰其他公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五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尽量回避未成年人,避免和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 注重执行言行举止的文明,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出东证件,依法送达执行文书,言行庄重不粗鲁,严禁对当事人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甚至威胁、殴打。
第七条 应当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教育疏导在先,强制执行在后的原则,防止因草率采取强制措施而引发恶性事件。
第八条 注重执行协调,对于群体性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执行前要做好汇报、协调和沟通工作,争取党委、人大及政 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排除隐患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探索执行工作新思路,灵活采取公告执行、审计执行、权益执行、劳务执行、债权入股、抵贷还租等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执行艺术。
第十条 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6-83条的规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认真对待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由执行局裁决组审查并适用执行听证,公开裁决,告知复议权,防止执行权向审判权的扩张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
第十一条 故意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