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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2-08-29 11:41:09


虎林市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 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经 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风险告知书。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执行 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既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取决于申请执 行人的举证效果等因素。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后应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如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 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在经过充分调查或采取各种执行措 施也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时,人民法院将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为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 的交易风险在案件执行中的继续,是你方当初选择对象的失误,责任 不应该归结于法院,而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如 申请执行人已确定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 发放《债权凭证 ,在程序上终结本案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 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调查核实或继续执行。 人民法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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