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发布时间:2018-10-08 13:56:16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