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发布时间:2018-10-08 14:07:47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