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事故,为理赔而找人顶替,帮助骗取保险金。帮助骗取保险金者是否也构成犯罪?2013年6月1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朱泉、易伟二人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朱泉与案外人孙正阳(化名)系好友,被告人易伟系案外人孙正阳的司机。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朱泉饮少量酒后驾驶一灰色尼桑轿车在虎林市西岗街道拐弯处与另一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朱泉在明知酒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还打电话给案外人孙正阳,诉说自己在其家附近出了车祸,请求孙正阳过来帮忙。见朋友求救,孙正阳便派自己司机易伟过来帮助。
到事故现场后,朱泉请求司机易伟帮助顶替,说自己车是上险的,顶替能给予理赔,没有什么风险,只是帮一个忙。被告人易伟思考片刻后,答应了被告人朱泉的请求。被告人易伟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帮助办理了一些理赔手续,骗取保险金人民币30000元。
保险公司理赔后,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员发现被告人易伟可能不是该起事故的肇事司机,存在更换司机涉嫌保险诈骗的可能,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泉以获取交通事故理赔为目的,明知自己酒后交通肇事不符合理赔条件而找被告人易伟进行顶替,被告人易伟在明知朱泉为骗取保险理赔而找自己顶替的情况下仍积极配合被告人朱泉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保险金,且二被告人骗取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积极返还全部赃款等从轻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了上述从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