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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29 11:49:10


虎林市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院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涉诉涉法信访,化解矛矛盾,调处纠纷,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每周一上午,根据院长分管案件情况安排为院长接待日,接待地点设在一楼接待室。

     二、院长、副院长轮流负责接待。原则上侧重按分工安排具体案件。院领导如不能按计划如期接待时,可由立案庭协调替换或改期。

     三、院机关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院长接待工作,相关部门接到陪同院领导接待来访的通知后,应立即派主要领导和原办案人参加接待。

     四、院长接待应选择确属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反映干警徇私枉法的案件,其他案件应转相关业务庭处理。

     五、院长接待并作出批示的案件,作为院长交办案件处理。由立案庭列为督办案件登记催办,并向接待院长报告情况。

     六、院长接待工作由立案庭主管庭长负责,并由工作人员做好接待记录。

     七、要认真落实院长接待案件的批示意见。需要立案庭审查立案的,由立案庭负责落实;需要审判庭做好息诉工作的,由相关庭做好息诉工作。

责任编辑: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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