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关于各类档案和民事案件材料查阅利用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类档案和民事案件材料查阅利用的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2、档案利用是指法院内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因工作需要,对已经归档的各类档案和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材料进行调用、借用、阅览、摘录和复制等事宜。
3、本细则是以《档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省法院实施细则为依据以及,对工作实际中经常发生的尚无明确规定的一些细节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利用者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
二、诉讼档案和司法鉴定档案的查阅利用
4、本院审判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阅览、摘录、复制本人审理案件的档案,需经本庭庭长批准,办公室档案员负责办理。调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追还,归还档案时应当面点清注销。
5、本院审判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阅览、摘录、复制其他审判人员审理的,须经本庭庭长或承办该案所在审判庭庭长批准,办公室负责办理。
6、本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阅览、摘录、复制有关案件卷宗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办理。
7、上级法院从档案室调用、阅览、摘录、复制卷宗,须持调卷单或正式介绍信,其中调用须经分管副院、庭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8、市委、人大、纪委、政法委等上级机关因工作需要,调用、阅览、摘录、复制卷宗,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调用经分管副院长、庭长、办公室主任批准。阅览、摘录、复制经办公室主任和庭长批准。
9、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摘录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须持正式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经办公室主任或庭长批准。
10、检察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摘录民事、行政案件和查阅其他案件的卷宗材料,须持正式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以及身份证,填写《人民检察院调阅卷宗单》,加盖院印或办公厅(室)印章,由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经办公室主任或庭长批准。借调卷宗,要在介绍信中注明抗诉理由,经分管副院长和办公室主任或庭长批准。
11、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法官涉嫌犯罪案件、抗诉案件、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诉讼卷宗。
12、人民检察院调阅诉讼卷宗的时间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应重新办理调阅手续,连续调阅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询问诉讼卷宗期间,有关单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查阅诉讼卷宗的,应按照《档案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诉讼卷宗的规定,严格手续,提供查阅,但不得向外转借。
13、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审理。诉讼代理人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有关材料应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审判员或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代理人须持所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身份证。调卷人调卷须提交调卷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调卷原因、案件案号,经主管院长和庭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
14、公民个人查阅、摘录、复制本人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卷宗和复制本人提供的材料,须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调卷人调卷须提交调卷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调卷原因、案件案号,经主管院长和庭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
15、外单位因急需来函索要卷宗材料,其函件应是省级平行以上机关正式制发的;法院系统可以用本机关函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查确认所要材料明确的。可提供复印件,但不提供卷宗。
16、副卷原则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用、调用、查阅和复制(本院办案人员除外),特殊情况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17、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公开审理案件卷宗材料不得查阅。
三、行政文书、财会、声像等档案的查阅利用
18、行政文书档案只限于本院和系统内利用。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19、党组会记录、审委会记录、院务会记录,涉及国家审判工作机密的重要材料一般不得查阅、借用和复制,特殊情况须经党组书记和办公室主任批准。
20、一般性文件、声像档案的查阅、借用和复制须经本部门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批准。
21、查阅财务档案经主管院长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原则上不准摘录和复制。
四、档案员、书记员或内勤的监督和管理
22、要严格执行档案利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利用者的必备证件,严格履行调用、借用、查阅、摘录和复制手续。
23、须庭长、办公室主任或院领导批准的,要由档案员、书记员或内勤持查卷单和有关证件请领导签批,然后按签批意见办理。
24、查阅卷宗必须在阅卷室在档案员、书记员或内勤的监视下进行,防止超越范围的情况发生。要认真填写《人民法院诉讼档案调卷单》。
25、严禁将案卷带出法院复制。复制卷宗材料,要由档案员、书记员或内勤带领到办公室档案科专门复制处进行复制,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
26、档案利用者的各种证件材料利用审批手续,要妥善保管。
27、除法院内部、上级党政机关、检察机关外,查阅卷宗要收取费用。复制卷宗,除法院内部、上级党政机关外,应收取工本费。查阅卷宗费用为每件20元,复印工本费为每张1元。
28、要严格案件材料和各类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诉讼卷宗安全。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判、检察秘密的或者篡改、损毁、丢失卷宗的,要依照《档案法》、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