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虎林法院民商事审判庭结案率始终保持在60%以上,但2013年上半年结案率却明显出现下滑趋势,具体情况见下表:
虎林市人民法院民二庭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数据统计 (见表一)
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虎林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结案方式统计(见表二)
从上表一可以看出,2013年上半年收案数迅猛增长,仅半年收案数就是去年全年收案总数的1.2倍,其中数量增长最为突出的为借款类纠纷;公告案件数激增;从表二可以看出今年结案率明显下降,笔者经过分析,认为结案率下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收案数大幅上升,办案压力增加。 2013年上半年,虎林法院民二庭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25件,是去年同期受理案件数的两倍还多,这种情况史无前例。
收案数大幅上升,办案压力增大,审判力量及审判资源有限,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及时审结。如一些涉及去外地办案的案件(其中涉外市案件8起,涉外省案件6起,涉鉴定案件3起),办案法官往往因开庭等原因无法及时外出。
二、民间借贷类案件激增难结。 随着2011年民商事案件分工调整,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归民二庭审理。从表一可以看出,2012年,借款类纠纷案件占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63.83%,而2011年该类案件只占全年收案总数的32.74%。今年,借款类纠纷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更是一路飚升,仅半年就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1.28倍。
借贷类纠纷案件中的部分债务人往往因举债太多无力偿还而潜逃,导致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增多,传票无法及时送达,公告案件增多、普通程序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速度较慢;即使被告未逃跑的,也往往抱着放任自流的态度不参加庭审,导致法院一次开庭无法查清事实案件增多,法院往往需要再次取证、再次开庭,导致原本可以简易审限内完成的工作,变成普通程序审理,延长了审理期限。
三、涉农案件送达难,为不误农时需延期开庭。 因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涉农商事案件较多,且每年四至六月份是农民春耕生产农忙时节,农民为了不误农时起早贪黑在田间耕作,导致许多案件送达难;同时为了不误农忙,在定开庭时间时也尽量将庭审安排在七、八月份,以上原因也导致了今年上半年结案数较低。
四、涉及财产保全案件较多,且保全财产多样化,让办案法官有时难以顾全。 2013年上半年因涉及借款等财产案件多发,根据当事人申请,虎林法院民二庭共采取保全措施70余次,保全财产标的达到741万余元。有时一个案件就要涉及保全六、七项财产,保全的财产涉及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保证金、工程款、股金等,且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多较紧急,有时为了防止被告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审判员们甚至要延期开庭,以争取宝贵时间去办理财产保全的事宜;有些保全手续较为繁琐,如某些银行没有设置专门的司法查询、冻结窗口,办案法官要采取叫号方式,按照顺序等候。有时查询、冻结一个账户可能用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效率较低。
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联系最紧密、关系最直接,今年民商事审判庭面临着任务重、时间紧的艰巨形势,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认清形势、加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能动司法”的司法理念,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去化解矛盾,不能单纯的为结案去办案,而是应该想尽办法、穷尽心思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让更多的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针对以上问题的出现,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及对策:
一、统筹安排时间,合理规划。虎林法院民商事审判庭共有6人,其中办理案件的审判员有3人。虽然办案人员有限,但应当发挥人少、易沟通、好管理的优势,统一安排,合理筹划,提高办案效率。如在送达环节,可以按照地理原则,针对“一人多案”的案件,科学安排送达,争取用最少的油、最短的时间,送达更多传票、裁判文书等;如在安排开庭环节,利用三个审判员一个书记员的优势,让书记员在安排开庭时,可以在一天内合理安排多个庭次,如一人多案的时候,可以将多个案件安排在一天开庭,这样既给当事人减少诉累,也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如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各审判员间加强沟通,联合保全,以此提高保全效率等。
二、针对借款类案件多发的情况,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对各银行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如今年民二庭开展了一次“企业走访”活动,对虎林市辖区各主要金融机构如建行、农行、工商行等进行了主要走访。在走访过程中,对各银行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如:应加大放贷过程中对借款人借款资格的审查义务,要详实调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经济能力及还款能力,各银行间应互相建立沟通渠道,防止一户多贷、重贷、多人贷款给一人使用的情况发生,以降低诉讼风险;
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朋友,要加强普法知识教育,让其认清连带担保责任的实质;对以物担保的担保应当到正规部门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担保人对债务人贷款用途要加强监督,发现有破产逃匿情况要及时向债权人反映情况或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逃匿情况发生。我们可以通过电视讲座、农村课堂、发宣传册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向我们身边的亲戚朋友宣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帮助我们扩大宣传力度。
三、院里要发挥指导作用,缓解“被告送达难”的问题。如要求立案庭严把立案关。在立案环节,让原告填写被告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并让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按此地址能准确找到被告;在接待笔录中明确举证期限。在接待笔录中要作好记录,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内,出具有关机关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否则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实行立案预登记制度。如果在立案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但不起诉又会超出诉讼实效的,实行预立案登记制度。预登记案件不下分到各业务庭,同时又维护了原告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