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规章制度

虎林市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9 11:56:09


虎林市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一系列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庭科室要积极主动做好诉讼档案归档工作。对审判员已办结的案件,书记员必须在结案1个月内成卷,在3个月内归档给本庭内勤妥善保管,每年3月31日前由各业务庭内勤将全庭上年结案卷宗统一归档到院档案室。

     第二条 卷宗归档前各庭审判员必须对自己所结案件卷宗进行检查。从卷皮、目录、备考表的填写到卷宗装订顺序、证据的完整性(注:如有用油笔、铅笔书写证据必须装订复印件)、诉讼文书的校对(包括文书尾部的核对无异章、公章的加盖)等程序及实体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认无误后审判员在备考表内签名盖章方可归档。如卷宗质量出现问题,本院监督部门将连带追究审判员、书记员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归档时,各庭内勤必须按照信息管理规定,做好诉讼档案微机著录工作,并用微机打印好本庭《卷宗归档目录》,一式两份,不完成上述2项工作,档案员有权拒收。

     第四条 卷宗归档时,证物袋内必须存有3份法律文书,以备查用。对于其他实物型证据,必须在证物袋目录上标注。

     第五条 接收档案时,档案员与各庭内勤必须逐卷查点清楚,保证案件正副卷的完整。

     第六条 对于本院各项活动中具有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各庭科室也要组织专人将其统一归档到档案室,便于为审判工作服务。

     第七条 对于院党组、政工、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文件,拟稿人必须在文件印发后3日内将文件原、正本归档到档案室,以规范文件的保管。

     第八条 会计帐册按财务规定装订成册,并隔一年向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凡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墨水起草修改批注和签发的文书材料,档案室拒收,并限期整理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严禁个人留存文书材料及诉讼档案。

     第十一条 一定要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兼施”的思想,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 档案室及各业务庭一定要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登记工作,坚决杜绝案卷的丢失。

     第十三条 档案室及各业务庭要经常检查存放档案库房的温湿情况,定时进行通风换气,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光照等工作,坚决避免档案的损毁。

     第十四条 档案室要根据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或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审查,并写出销毁的鉴定报告,对销毁的档案要逐件登记,经领导审批,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档案局备案后,按规定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增强保密观念,做到严格执行密级文件以及案件卷宗的阅读范围,确保国家机密和审判机密。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资料,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要销毁的案卷、文件等材料必须指定专人到指定地点监督执行,不得留任何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发现泄密情况或可能泄密情况时,应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领导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赵春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