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公文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公文管理工作,实现公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本着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由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参与公文制作的各个环节的承办人,都必须在铅印的“虎林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首页上签名,并填写承办日期,以便明确责任和方便处理。
第三条 各类公文都要使用本院统一铅印的文头。本院印制的文头有“虎林市人民法院文件”、“虎林市人民法院”、“中共虎林市人民法院党组文件”、“法院信息、简报”四种,行文时要根据内容正确选用文头。
第四条 拟文前,要向本院文书管理人员询问公文编号,草拟公文的标题和主题词应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公文种类要准确无误,与文件内容搭配恰当。
第五条 公文拟稿承办人除应严肃、认真地写好正文外,还要拟定受文的主送、抄送机关,并根据最高法院和国家保密局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六条 公文草拟后需经办公室对公文格式进行把关,经查符合公文格式后由办公室主任在公文审核栏内签名,然后报院长对内容进行审批签发。
第七条 公文签发定稿后,交打字室打印。打字室要严格执行印制公文登记制度,打字、校对、印刷各个环节的日期都要认真填写,以便明确责任,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 经对公文审查无误后由文书盖章,由发件人严格遵照印发范围发布公文。
第九条 本院文书管理人员负责与邮局机要员的交接,交接时要认真查点核实,并在登记簿上签名。同时文书负责收文的启封。启封后,要检查封内公文是否齐全,如有缺份、少页现象,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告知发文机关。
第十条 文书收到来文后,登记后送院长批办。承办公文的部门或人员,要按公文或领导批示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对上级要结果的批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等各业务部门在办理后做出答复,要将原本交办公室留存。
第十一条 对一般传阅性公文,应按领导人职务和分管情况,按顺序传阅,由文书送传,最后回到文书手中。传阅公文时除应注意及时外,还要注意不应将公文从公文夹内取出,阅示后要在处理签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应及时交文书登记、保管。属于秘密级以上的文件,个人都不得存放,如需要应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本院的收发文电、会议文件及反映本院重要活动的有关材料,具有查考价值的均须整理立卷,以便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发文在印发后,拟稿人需按照本院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在文件印发后3日内将文件原、正本归档到档案室;收文在办理完毕后按号入卷,没有查考价值,无需立卷的公文,另设卷宗存放,年终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