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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9 12:01:57


虎林市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会人员以及主管领导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保证各项收支业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二条 财会人员负责单位财务综合管理协调,掌握整体收支情况,协助领导安排财务工作,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

     第三条 根据会计核算要求,设置各类明细帐和总帐,并按时登记帐簿,做到帐实相符。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门和院领导的要求,制作有关收支报表,做到及时上报,准确无误。

     第五条 做好缴纳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支出事项工作。

     第六条 按银行规定加强现金管理,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第七条 负责各种票据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做好财务印章及银行票据的保管与使用工作。

     第八条 装订和保管好会计凭证和帐册,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诉讼费收取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一律在大厅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责任编辑: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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