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辖,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权限与分工。执行管辖与诉讼管辖有着一定的共性,它们都以方便、有利为立法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为目的。执行管辖与诉讼管辖还有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是案件的诉讼法院。
也就是说无论该生效裁判是哪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均由该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负责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在坚持上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不排除有的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要由特定的法院执行的例外情况,比如,支付令的执行只能由作出支付令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又如,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一般由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此外,根据实际需要,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适时变通,比如,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涉外案件,若有必要,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总之,案件的执行管辖如诉讼管辖一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管辖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