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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9 12:07:22


虎林市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

     为保证全院干警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规范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动车辆的购置、更新,由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条 本院全部车辆属法院固定资产。院里集中管理的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直接负责;配发到庭、科、室的车辆,自己负责管理,并落实到人,严格制度;因特殊情况,院里需要统一调度车辆时,应无条件服从调度。

     第三条 各庭车辆由各庭统一管理使用,其费用自行解决。办公室的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费用按院里规定处理。

     第四条 院里集中管理的车辆出车,须经主管院长及办公室主任批准;庭、科、室配备的车辆出车,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出长途车,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凡违反此规定私自出车者,追究司机责任。

     第五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全院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和安全教育,使驾驶员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减少或杜绝车辆事故。

     第六条 所有车辆必须由指定的专职人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和外单位司机驾驶;严禁酒后开车,违章驾驶,凡因违章被处罚的司机个人,罚金自负;严禁私自外借车辆,发现后予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和罚款等处分。

     第七条 驾驶员要认真爱护车辆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定,搞好日常保养和重点部位、部件的定期检修、养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车辆维修、购置配件,由驾驶人员提出申请,院内集中管理车辆由主管院长及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各庭车辆由主管院长与庭长审核把关后,经批准,到市政府指定地点购件、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及时入库。

     第九条 司机要经常清扫车库,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在车库内存放他人车辆及其他公私物品,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和罚款。

     第十条 车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品,严禁吸烟、弄火,汽油、机油要妥善保管,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领导同意,不准私配车库钥匙,库门钥匙如有二人以上管理时,车入库后车门必须锁好。冬天司机更要关好库门,以防冻坏车辆、暖气和水管。若司机失职,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

     第十二条 车辆用油,严格按里程表领取,超耗自付。

     第十三条 车辆事故,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和《虎林市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司机失职,造成车辆被盗、丢失者,要区别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聘任司机违章肇事造成严重后果或失职造成车辆被盗者除按上述处罚外,予以辞退。

责任编辑: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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